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扶助救助经济补助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政办发 〔2005〕9号和杭政办函〔2005〕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救助对象: 实行优惠扶助救助经济补助的对象,是指本区户籍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扶助救助类别:   

( 一)就业扶持     

1、城镇非农业户口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经营正常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7000元。  

2、农村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从事种养业和加工业,在从业初期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

种养殖种类

规模(数量)

扶持金额(元)

家 禽

10000羽以上

5000

生 猪

100头以上

5000

水 产

30亩以上

5000

水 果

30亩以上

5000

苗 木

30亩以上

5000

加工手工业

50000元以上

5000

3、凡符合省、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的,经区残联确认并挂牌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4万元补助;次年起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连续5年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助。 

4、残疾人用于自谋职业,从银行取得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给予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5、农业户口盲人自谋职业从事推拿,正常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7000元。  

6、精神和智力残疾的残疾人,应尽量安排工疗机构劳动康复。上述人员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二)教育   

1、对残疾学生就学实行补助,小学每学年补助400元;初中每学年补助600元;高中每学年补助1000元;考取大专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对在聋校、盲校就读的学生,每学年再增400元的生活补助。 对列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实行补助,标准:考取高中(含职高、技校、中专)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大专每学年补助2000元,本科每学年补助3000元。  

2、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三)培训  

1、对参加省、市、区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劳动保障就业培训机构培训的残疾人 ,取得合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300元的补助。  

2、对残疾人参加6个月内的特种技能培训,个人申请,经残联同意,给予100%的学费补助。    

3、残疾人有特殊专长,进行文化、体育、能工巧匠技能培训,经区残联同意给予补助。 

( 四)救助保障    

1、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盲一级、肢体一 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其中护理费100元);智力二级、精神二级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他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2、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盲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每人每月补助护理费100元。对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精神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二级,每月给予60元的补助。 

3、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经费从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4、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失业残疾人,享受就业一次性扶持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20%的补助。  

5、残疾人在区托管托养、工疗康复等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6、入住敬老院等机构的补助对象,补助费发给单位。 

( 五)康复   

为了使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对白内障、聋儿、小儿脑瘫、肢体矫治、假肢安装、精神病康复等给予资助。    

1、无固定收入的白内障患者手术,凭区内医院发票、手术证明等给予补助1500元。 

2、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参加康复机构进行训练,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3、假肢安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上肢2000元,双上肢4000元;下肢单小腿3000元,下肢双小腿5000元;下肢单大腿4000元,下肢双大腿7000元。  

4、困难精神病患者,委托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给予免费药品救助。   

三、扶助救助经费发放办法 : 

1、凡符合就业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萧山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经费审批表》、《萧山区农村残疾人种养加工业就业扶持经费审批表》、《萧山区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审批表》,经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残联直拨补助。   

2、凡符合教育扶助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属子女,向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萧山区残疾学生救助审批表》,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拨至镇街,由镇街发放到人。考取高中、技校、中专、大专、本科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经审核后,由区残联直拨补助。  

3、凡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同意的,凭培训合格证和培训机构证明,由区残联直拨补助。  

4、凡符合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向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萧山区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审核认定后,由财政局按季下拨给镇街,由镇街发放到人。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萧山区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审批表》,经区残联审核认定后,由区残联给予补助。

5、凡符合康复救助的对象,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萧山区白内障手术补助审批表》、《萧山区聋儿(脑瘫)训练补助审批表》、《萧山区残疾人假肢安装补助审批表》,经区残联审核认定后,由区残联直拨补助。   

四、扶助救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扶助救助经费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镇街残联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并加强监督。区残联要严格把关,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认真审核。  

五、区政府各类扶持救助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按就高原则,享受一处,不能重复享受。   

六、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残疾人实行扶助救助经济补助办法》( 萧政发〔2003〕113号)文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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