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内进行康复医疗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按国家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有关规定支付;(二)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酌情支付一部分;(三)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合作医疗规定支付;(四)企业职工未满16周岁的残疾子女,由企业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支付;(五)其他残疾人,家庭支付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申请补助。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普通学校招收入学,普通学校不得拒收。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设立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点招收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应当依法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应当按本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的比例,乡村企业按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上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企业对残疾职工不得以残疾为由而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企业停产或者破产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好企业残疾职工的生活。 


有关单位对国家分配的各类学校残疾毕业生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绝接受。 


———残疾人享受下列特别照顾: 


(一)优先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优先享受卫生医疗等公共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 


(三)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 


(四)免购公园入园门票; 


(五)残疾人子女或者残疾学生可以在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放宽入学年龄,学校免收学费,并视情况减免杂费; 


(六)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招聘按摩人员,优先招聘有按摩专长的盲人; 


(七)残疾人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 


(九)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福利院收养,或者由基层组织依照“五保户”的有关规定组织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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