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一些国家给予的福利保障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应使残疾人平等分享因社会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即使因重残而不能自立的人也能取得与其它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国际上主要做法有:
救济补助金制度。发达国家普遍给残疾人发放救济补助金,并对重残者、丧失父母或养护人的残疾人给予特别关照,或收养。民德、波兰等东欧国家发给盲人生活补助金。苏联对所有的残疾人,不论其是否有工资收入,都发给不同档次的补助金,例如盲人每月领取70~130卢布,加上工资,盲人的平均收入高于健全人。香港按照残疾程度,发给"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或"伤残补助金"。
供给辅助器具。发达国家及苏联、东欧,免费或优惠给肢残人安装假肢、提供轮椅或机动交通工具,为聋人提供助听器。
给予特别照顾。发达国家及苏联、东欧对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遍给以优惠,有些国家残疾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半价收费,苏联每人每年半价优惠两次。我国台湾地区残疾人乘坐海陆空公共交通工具一律半价。按照国际惯例,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需的辅助器具。相当多的国家规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万国邮政联盟"公约规定,盲人读物在世界范围内免费寄递。
优先和辅助性服务。相当多的国家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例如指定的停车场、座位,购物优先等。